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陈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宝鸡市陈某区**镇**厂东南角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的陕C****灰色轻便二轮摩托车一辆。赵某某将该车辆停放在陈某区**镇**内的办公室套间,2020年3月19日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法予以扣押,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
经陈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电动摩托车重置价格为288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陈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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