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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林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阿克苏市**旁**市场卖鞋子的摊位处买袜子时,发现一部黑色vivo手机,四处张望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为该手机无人看管,趁没人注意时,将该手机装入自己裤子口袋盗走迅速离开现场,后将手机拿到**林场**队一家手机店解锁密码。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且盗窃的财务已归还,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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