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货车在苍溪县红军渡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加油机上有一张加油卡未取,该卡未设置密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遂两次使用该卡加油共计人民币1937.3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退还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加油卡及人民币现金193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加油卡交易明细、中国石油交易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