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1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磐安县安文街道**路**号**烟酒店内,趁被害人舒某某不备,将其摆放在柜台上的一部华为P40 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5272元。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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