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工商银行牙克石支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回位于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时,看到小区内有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回到家中将此事告知其丈夫牛某某。牛某某得知此事后下楼驾驶广汽传祺牌汽车到**小区**号楼**单元北侧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放入车辆后备箱盗走。赵某某在牛某某盗窃自行车时为其望风,并在牛某某驾驶车辆准备离开时,为其关严车辆后备箱门。牛某某将盗窃的自行车停放在天悦城一车库内。经鉴定,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山地自行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自行车被盗一事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从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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