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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4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村。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赵某某在清远一区B3栋11号E小时自助洗衣房盗窃一双袜子。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袜子价格为1元。现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赵某某在清远一区B3栋11号E小时自助洗衣房盗窃床上四件套和一件白色衣服。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四件套价格为78元,白色卫衣价格为40元。现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3.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赵某某在清远一区B3栋11号E小时自助洗衣房盗窃4件衣服、1件文胸、4条内裤和几双袜子。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黑色文胸价格为24元,绿色中领卫衣价格为51元,绿色圆领卫衣价格为135元,黑色高领羊毛衫价格为360元,绿色连帽卫衣价格为48元,6双袜子价格为6元,3条内裤价格为58元。现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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