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8时许,王某某在正安县桐都大道建设银行取款机取完钱后,将自己的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王某某离开该取款机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随后到该取款机取款,发现王某某未取走的银行卡,赵某某便从该银行卡内盗取了2000元现金。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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