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8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至1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分多次窃得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有限公司仓库内的船用阀门共9个(价值共计人民币2288元)。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暂住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阀门已全部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第1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第2赵某某盗窃的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涉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第3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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