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港顺通装饰城A区21-1号仓库装卸工,2020年7月至9月间,赵某某采用私配仓库钥匙的方式,多次窃取被害人管某某放置在该仓库内的双汇牌火腿肠共计80箱,价值人民币2390元,后将火腿肠销赃,销赃款用于日常消费支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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