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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六十四加油站对面的欣宇足疗店(以下简称“足疗店”)准备洗脚,发现足疗店二楼无人,准备离开时,赵某某发现足疗店大厅床上一女士包,遂将包内的3400元现金盗走,并驾车回到水城县**乡家中,之后通过他人将3400元转入自己微信中。

2020年11月3日赵某某将盗窃的34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晏某某,被害人对赵某某表示谅解。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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