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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7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汉族,安徽省**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义乌市**镇**路**号**文具厂上班期间,趁中午午休厂区无人之际,多次盗窃切割车间内的铜质笔头,共计盗窃铜质笔头35.319千克(价值人民币1236元),其中15千克铜质笔头被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人民币400元出售给一路边收废品的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扣押其盗窃所得的铜质笔头20.319千克以及非法获利400元人民币。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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