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市**镇**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丹江口市**楼楼栋出来,准备骑电动车离开时,发现被害人仇某某的电动车储物盒里放置了一部苹果8Puls 手机,遂将该部手机盗走。经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经过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