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20年1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食府育才路店内盗窃保险柜内现金7400元。
2、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食府育才路店内盗窃保险柜内现金4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否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