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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4日,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百色市**区**二路***超市销售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该批次黄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经查,该批次豆芽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生产,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送检的添加剂无检验结果,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食品中添加、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主观故意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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