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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公开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屯,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科某中旗公安局于20171018日上网追逃,于2018930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抓获,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1013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1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1227日、20207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份吉林省通榆县居民赵某某、刘某某合谋未经科某中旗种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许可与**镇**嘎查、**嘎查、**嘎查等嘎查的二十多名村民签订了种植芝麻回收合同,签订合同的村民种了刘某某提供的芝麻种子后芝麻地出苗率很低,对村民造成了损失,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刘某某二人向村民提供的芝麻种子时冒充河北天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的假芝麻种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某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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