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上午,沈某某(另案处理)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大碶菜场9-1摊位摆摊时,以40元价格将约1千克的香丝螺(经鉴定为半褶织纹螺)销售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当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青山村67号大碶青山秀珍饭店里,将上述部分香丝螺烹饪后以25元的价格销售给客人食用。当日17时左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碶青山秀珍饭店检查时,查获剩余的香丝螺0.87千克。

2020年5月28日,经民警通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小餐馆销售少量织纹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