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公诉刑不诉〔2018〕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系西安市灞桥区**局**站植物检疫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8月9日、2017年9月3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周村“三化一片林”项目“两证一签”办理过程中,未经核实,即在林业站副站长益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按照**周村与天龙果业签订的虚假购苗合同上的苗木数量、种类及合同时间,办理了虚假的“两证一签”手续。后兹合周村利用虚假报账资料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构成滥用职权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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