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17〕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通过乌兰浩特义勒力特幸福嘎查薄某某从中联系以37000元的价钱向王某某购买了位于义勒力特镇房西屯中林地内树木,双方协商由买树方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分先后两次在王某某林地内采伐树木,经乌兰浩特市林业局工程师测量鉴定,赵某某滥伐林木数量为161棵,林木立木蓄积为26.5立方米,采伐树种为杨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赵某某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赵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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