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中共党员。住河北省沧县**乡**村。 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位于沧县**村附近1.64亩耕地在“**景观带”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为配合**沿岸统一进行花木种植,赵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种植的杨树18棵。经鉴定,赵某某所砍伐树木立木蓄积为16.11立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查获经过、说明、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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