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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涛,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金乡县西外环山东星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加油点非法从事汽油零售活动,涉案金额14878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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