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花元乡吴老家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用在自己家存放的罂粟(俗称大烟)种子,种在家中的菜园子里。2020年3月10日,被民权县花元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查,赵某某种植罂粟1750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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