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睢县**乡**村。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重婚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在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1997年经人介绍与何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子分别是: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2009年11月19日,赵某甲在与何某某保持正常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又在河南省鹿邑县民政局与任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某戊。2016年4月13日,赵某甲与任某某在河南省鹿邑县登记离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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