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日,接兰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函称,2014年7月,兰陵县神山镇**村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三人私自通过赵某某介绍将本村的240亩地转让给兰陵县卞庄街道**村的王某某。其中胡某甲将其承包的200余亩荒山非法转让给王某某,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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