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神山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日,接兰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函称,2014年7月,兰陵县神山镇**村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三人私自通过赵某某介绍将本村的240亩地转让给兰陵县卞庄街道**村的王某某。其中胡某甲将其承包的200余亩荒山非法转让给王某某,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