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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66********,现在青岛市市北区**社区**货超市工作,户籍所在地临沂市沂南县**镇**组**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号。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先后四次到青岛市即墨区小商品城6号门孙某某经营的“**文具店”门口处,盗窃“凯萨”牌30页练习薄、20页练习薄、作业记录本共计250本。经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1.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孙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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