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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01951********,瑶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镇**路**号租住房用自己上山采挖的两面针、水萝卜、满山香、鸭脚木等中药材加“米双酒”泡制成“跌打损伤药酒”,赵某某自制了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20瓶(250ML/瓶)、敷料类“跌打损伤药酒”10瓶,然后把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拿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镇、**镇、及鹿某某**镇的集市销售。2018年1月18日,赵某某带了6瓶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到鹿某某**镇**街**路篮球场路边摆地摊销售,以每瓶20元、10元的价格售卖。当日上午11时许,严桂喜在上述地点以40元人民币向赵某某买两瓶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时被鹿某某食品药品监督局和鹿某某公安局四排派出所当场查获,扣押4瓶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及2瓶敷料类“跌打损伤药酒”。经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赵某某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文保,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瑶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城中路118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文保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文保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城中路118号租住房用自己上山采挖的两面针、水萝卜、满山香、鸭脚木等中药材加“米双酒”泡制成“跌打损伤药酒”,赵文保自制了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20瓶(250ML/瓶)、敷料类“跌打损伤药酒”10瓶,然后把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拿到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头排镇、及鹿某某四排镇的集市销售。2018年1月18日,赵文保带了6瓶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到鹿某某四排镇四排街长兴路篮球场路边摆地摊销售,以每瓶20元、10元的价格售卖。当日上午11时许,严桂喜在上述地点以40元人民币向赵文保买两瓶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时被鹿某某食品药品监督局和鹿某某公安局四排派出所当场查获,扣押4瓶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及2瓶敷料类“跌打损伤药酒”。经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赵文保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赵文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文保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24日

2018年8月24日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文保,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瑶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城中路118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文保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文保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城中路118号租住房用自己上山采挖的两面针、水萝卜、满山香、鸭脚木等中药材加“米双酒”泡制成“跌打损伤药酒”,赵文保自制了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20瓶(250ML/瓶)、敷料类“跌打损伤药酒”10瓶,然后把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拿到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头排镇、及鹿某某四排镇的集市销售。2018年1月18日,赵文保带了6瓶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到鹿某某四排镇四排街长兴路篮球场路边摆地摊销售,以每瓶20元、10元的价格售卖。当日上午11时许,严桂喜在上述地点以40元人民币向赵文保买两瓶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时被鹿某某食品药品监督局和鹿某某公安局四排派出所当场查获,扣押4瓶药酒类“跌打损伤药酒”及2瓶敷料类“跌打损伤药酒”。经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赵文保自制的“跌打损伤药酒”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赵文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文保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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