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队,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乙因其丈夫与被害人姜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伙同其儿子汪某甲,被不起诉 人赵某甲故意将姜某某停放在自家小区楼下的教练车(晋M****学)的玻璃、大灯、发动机等损坏,后又在位于**村的姜某某父母家辱骂、殴打姜某某。经鉴定,被损坏的教练车的认定价格为4560元,姜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日姜某某与汪某乙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姜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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