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开检刑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87********,汉族,专科文化,滨州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排**号,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西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醉酒驾车的事实。
3.视听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民警查获的经过。
4.鉴定意见证实在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
5.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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