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组**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朋友张某某、杨某某三人在其租住于礼县**镇**超市背后的出租屋内饮酒后,约11时许,驾驶其车牌号为甘*****号的五菱牌小型汽车去盐官庙门口的夜市持烧烤,途径心连心超市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218.8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甘肃天信司法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英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