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五区菜市场的水果摊位处,发现被害人何某某于当日凌晨4时许在其摊位内想要偷东西,后通知被害人至其摊位处,赵某某以报警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欲敲诈被害人1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认定其具备敲诈勒索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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