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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洛阳市****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到宜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潘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开始谈恋爱。2020年3月1日21时许, 赵某某开车到宜阳县香鹿山镇找潘某某, 电话联系潘某某时,潘某某拒绝见面,其前女友接听了赵某某电话,并与赵某某发生争吵,之后,潘某某母亲也告知赵某某,潘某某已经和前女友恋爱二年多时间且即将结婚,赵某某恼怒之下,用棒球棍和石头对潘某某经常开的其舅妈李某某的别克英朗轿车进行损毁。经鉴定,别克英朗轿车被损毁的部分价值为人民币5830元。案发后,赵某某赔偿李某某6000元,与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因感情纠纷实施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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