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重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昌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9日晚20时50分许,韩某某驾车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由南向北沿朱孔路行驶至昌乐县红河镇平原村平原大路口北500米处路东侧时,与骑电动车顺行的孟某某、邢某某夫妇相撞,造成孟某某、邢某某夫妇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韩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二人在明知伤者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未主动施救,并于当晚22时30分许驾车逃离现场,将受伤的孟某某、邢某某遗弃在路边,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致使邢某某死亡,韩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乐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清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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