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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赵某乙、赵某丙因琐事在赵某乙家院子边发生撕扯,后赵某乙父亲赵某甲、母亲李某某,赵某乙父亲赵某丁、母亲杨某某到了现场。赵某丁将赵某甲推倒在地后双方发生互殴,赵某甲用木棍将赵某乙致伤,后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赵某乙伤情为外踝(左,碎性)骨折。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乙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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