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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现住监利县**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1年11月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1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2年6月1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新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1月30日,监利县公安局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4月28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1日20时许,**农场**分场**组的马某某因与邻居任某甲家地界矛盾,到任某甲家门口对其妻时某某进行谩骂,时某某听到后出门与马某某对骂。随后任某甲及赵某某亦加入,双方互相对骂。听到骂声的任某乙(任某甲父亲)也来到门前骂赵某某,赵某某遂随手拿起附近的一把叉子朝任某乙捅了二下,任某甲报警后,任某乙被送医救治。2011年11月15日,监利县捷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任某乙主要为右侧3、4、5肋骨骨折并右胸腔积液及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其损失程度为轻伤;2019年10月18日,该所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定:任某乙损伤程度已构轻伤二级。

2012年5月30日,赵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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