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4时许,赵某某在淮阴区汽车北站入口处做家具售卖活动时,与前来散发传单的**家具城员工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本案被害人)等人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谢某某等人相互发生厮打,赵某某用拳头击打谢某某面部,至谢某某两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司法鉴定,谢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