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农民。2013年5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任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0时4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华油采一小区21号楼东侧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在争吵过程中自己摔倒,赵某某上前踢了刘某某一脚,造成刘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赵某某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赵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