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农民。2013年5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任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0时4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华油采一小区21号楼东侧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在争吵过程中自己摔倒,赵某某上前踢了刘某某一脚,造成刘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赵某某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赵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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