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住东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管理三小农贸市场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1951年**月**日出生)未在自己摊位上卖菜,要求其缴纳1元钱摊位费。被害人王某某以现在是农忙季节该摊位无人使用为由拒绝交钱。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拉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14日双方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28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自首、第一时间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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