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居住地广饶县**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2时许,在广饶县**镇**公司门口处,因“行车插队”纠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后赵某某打了马某某的鼻子一拳,马某某的鼻子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后经电话传唤能够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其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守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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