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三合线屯34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 12 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22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6月份左右开始,赵某某就怀疑孔某某(女,46岁,贵州省毕节市人)有外遇。2018年9月22日21时许,被害人梁某某(男,56岁,四川省人)到本市清溪镇铁松村松路345号4楼404房找孔某某,但当赵某某打开房门后,梁某某就称自己敲错了门,后就离开了。梁某某下楼后见到其两名老乡,遂让两名老乡陪其上楼去找孔某某。梁某某再次敲孔某某租住的404房房门时,赵某某开门见到是梁某某,遂拿一把菜刀朝梁立某某勇砍去,将梁某某砍伤。经鉴定,梁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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