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专科文化,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警务助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居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甲},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镇街上遇到被害人吴某某,误认为被害人吴某某就是将其饲养的画眉鸟偷走的人,并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左手指砸伤,被害人吴某某被打伤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主动送被害人吴某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并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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