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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在靖远县**镇**酒吧内,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霍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喝酒时发生口角,赵某某持啤酒瓶在张某某面部打了一瓶,将张某某的三颗门牙打断,左侧额头打破。赵某某又持啤酒瓶在霍某某头上打了一瓶,霍某某随手拿起摔破的啤酒瓶在赵某某的胳膊上戳了几下,致赵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头皮瘢痕评定为轻微伤,牙齿折断评定为轻伤二级。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15000元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朋友之间偶发矛盾所致,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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