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55********,汉族,初中文化,系原老河口市柠檬酸厂**,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现住老河口市巴黎都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0时许,郑某某(男,时年71岁)骑三轮车至本市沿江路二水厂旁广场跳舞,途径二水厂门口一上坡处遇到散步的赵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称郑某某骑三轮车碰到自己,二人为此发生口角,赵某某上前向郑某某面部打了几拳,后赵某某离开现场,郑某某报警。

经法医鉴定,郑某某11、21、22牙缺损,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8月22日,民警在本市**五金公司家属院将赵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2020年7月16日,赵某某家属赔偿郑某某1.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当事人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