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渭南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中路**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局**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渭区**路****ktv大厅,酒后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发生厮打,厮打中,赵某某致王某某左脚踝骨骨折。经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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