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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0时至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同被害人吴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码头医院对面福兴烧烤吃晚饭时在酒桌上发生口角,吃饭结束后在旁边“好人缘”美容店门口,赵某某用手猛推吴某某,致吴某某摔倒在地,左胳膊错位骨折。经鉴定,吴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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