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住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4日6时许,赵某某和丈母娘开车到无极县**村其连襟靳某某家找妻子,并和妻姐发生争吵,后和连襟靳某某发生打架。在二人持械打架过程中,赵某某用刀致伤靳某某,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赵某某及家人积极赔偿了靳某某部分损失,并签署了协议书。赵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到无极县公安局郝庄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后赵某某家人对靳某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取得了靳某某对赵某某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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