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1********,汉族,大学本科,银行职员,中共党员,家住本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区大面川师成龙校区西苑篮球场,因与阳某某在打篮球时有肢体冲突,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阳某某鼻子打伤。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阳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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