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51966********,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层东。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胜利市场十字路口附近的孙记老店门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被害人芦某某二人在吃饭喝酒时因琐事发生纠纷,之后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赵某某抱着芦某某摔倒导致芦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芦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7日,赵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赵某某与芦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赵某某赔偿芦某某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芦某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收到条、和解协议等;2.证人张某某、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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