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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村委**号。被不起诉人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三百元。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7时许,汤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村委**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汤某某表哥)的家门口,向赵某某索要其父母出借给赵某某的借款。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曾为汤某某父亲打工所应得的工资抵扣,否认应继续偿还该借款。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汤某某发生争执,并脚踢汤某某。汤某某母亲房某某(系赵某某舅妈)、丈夫沈某某闻讯后前来,与赵某某发生争吵、揪打。揪打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朝房某某胸口部位猛推,致房某某倒地后左肩着地受伤,房某某的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汤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房某某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房某某经济损失并支付争议债务,与被害人房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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