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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莱西市**院门卫,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由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莱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指定平度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决定。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莱西市**院门卫,被害人孙某某系莱西市**院**局工作人员。2009年12月19日22时许,醉酒后的孙某某从莱西市**院西面小门进院,到一楼值班室执意索要单位车辆去青岛未果后,用脚踹法院大门欲出门。当值门卫赵某某开门时,孙某某进入门卫室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拳击打赵某某鼻部,随后对赵某某身体进行连续击打至门卫室桌子旁边,赵某某随手从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将孙某某左大腿捅伤。2010年6月18日,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左股神经断裂,愈后严重影响左下肢运动功能障碍,构成重伤。2017年12月6日因鉴定标准发生变化,经补充鉴定,孙某某因外伤致左大腿软组织创伴左股神经断裂,愈合遗留左大腿皮肤瘢痕长度超过10cm,左股神经损伤致左大腿肌群萎缩、伸膝无力,左大腿前侧及小腿内侧皮肤感觉障碍,构成轻伤二级。后因孙某某揪住赵某某衣领不放,赵某某又持黑色铁锁链击打孙某某手部,被同事程某某、彭某某劝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孙某某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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