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14时许,在港务局矿石码头B12货场,因郭某某的车挡住赵某某车的路,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击打对方,郭某某鼻子处被赵某某打伤,经鉴定郭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3日,郭某某和赵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