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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在南海区海辉路星琴花园门口因债务纠纷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倒地后扭打在一起,导致被害人唐某某右胸前肋骨第三条至第五条骨折、右颈部和双手多处位置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3日10时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抓获。2020年7月6日,被害人唐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属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0000元,两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害人唐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出具书面谅解。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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